本馆介绍
文献资料赔偿条例
一、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,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,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、遗失、偷窃文献行为,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涂画、圈批点、折叠、剪裁、撕页、污损、描拓文献以及损坏芯片、条形码等。 1、损毁情况较轻,不影响阅读者,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、期刊,每页按1元罚款,报纸按2元罚款; 2、损毁情况严重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者,应赔偿原文献,不能赔偿原文献时,按原文献定价的3—5倍赔偿;报纸、期刊按年度合订本定价5—10倍赔偿; 3、以原文献赔偿者,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,以金额赔偿者,其损毁文献不发还本人。 4、读者借阅文献时,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,并要求做技术处理,否则按上述规定处理。 5、读者在赔款后的任何时候,一旦获得原文献,即可凭赔款凭证办理退款手续。
三、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,遗失所借文献,应以同版本完好无损之相同文献赔偿,如无法以相同文献赔偿,则须按原文献定价的3—5倍赔偿。赔偿后,一旦获得原文献,即可凭赔款凭证办理退款手续。
四、读者在借阅文献时,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文献携出各阅览室及馆外,一经发现,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—5倍罚款。
五、外借文献超期者,从到期的第2天算起,每天须缴纳逾期费,其中中文图书每天每册0.10元,外文图书每天每册0.20元。
六、发生上述情况者,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,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。
勉县图书馆